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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14 12:12:40 来源: 阅读量: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乡村振兴以及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
在传承弘扬红色资源方面,《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利用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支持红色资源工程项目建设,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指导开发红色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加强红色旅游宣传,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完善红色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旅游的跨区域合作推广。鼓励红色旅游景区开展全国性、区域性合作,打造点线面结合的红色旅游圈,促进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丰富旅游产品。(邝伟楠)
来源: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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